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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开庭怼辩护律师:TMD...,这是法庭,不是你想怎么讲就怎么讲的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04-29

都说律师、法官、检察官组成的法律圈里存在一个法律共同体,互相之间沟通应该平和理性,各种规范性文件屡屡提及,律师在法庭上发言应该禁止性的人身攻击语言,尤其是不能爆粗口,否则后果会很严重。

这两天,有一则开庭视频在法律圈很火。庭审中,辩护律师提出两份会议纪要,其中一份会议纪要应该是真的,而另一份应该是虚构的、编造的。公诉人打断了辩护律师的发言,“提醒”律师:不要什么都跟人说是编造的、假的,说证人的,也是虚构的,说被告人,也是虚构的假的。不过,可能是情绪太激动,或是为了加强气势,居然加上了“TMD”。


这段几十秒的视频,被人发到了微信群,顿时引发一片哗然!


有意思的是,自己“TMD”出口之后,公诉人还教育辩护律师:这里是开庭,不是随便想怎么讲就怎么讲的。有网友理解,这就是公诉人的口头语,可能是被律师的“滔滔不绝”、“质疑一切”说的急眼了,已经口不择言了。

据发布这么视频的自媒体介绍,这段视频对话发生在2021年4月30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一起非法采矿罪的庭审过程中,不过,根据提供的网页链接看过去,该庭审直播视频已经打不开了。




通观这段视频可见,公诉人很清楚而且教育律师说,这是开庭,不能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可是,他有没有用教育律师的话,反思一下自己的言行呢?如果律师通过举证质证进而推出自己的结论,称之前的会议纪要是虚构编造的,都是虚构编造的话,那在法庭上爆粗口(口头语也罢),那算不算“想怎么讲就怎么讲”呢?

保持法庭礼仪,遵守法庭规则,尊重开庭时的对方,包括法官、律师、检察官之间乃至对于所有所有观看庭审直播的社会成员,是所有法律人士需要共同遵守的义务。在规则面前,不可能允许有高人一等的特权吧?以这种粗口的方式“提醒”对方尊重开庭,形成了多大的反差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试行)》第九条规定,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应当尊重审判人员,尊重审判长依法进行的诉讼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其实,换位想一想,如果律师在法庭上爆粗口会面临什么样的后果?

记得曾经有一女律师,开庭时怼法官讲了一句“听得懂就听,听不懂我就不是讲人话”,法官当庭就警告律师,现在是同步录音录像,你这么讲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事后,法院对该女律师处于司法罚款1000元。在之后,该女律师被司法行政机关处以了停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理由就是“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第二十条分别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抛开法庭规则不讲,观看了这则视频,不知道当时发言的辩护律师会有什么感受,担任法庭指挥者的审判长是如何处理的,被人爆粗口,正常人的第一反应肯定是,自己没有受到尊重。维护律师职业权利,保障律师执业形象,应该是法院、检察院的共同责任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检察人员和律师接触、交往行为的规定》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完善机制、畅通渠道,规范检察人员与律师相互关系,实现检察人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共同维护良好职业形象。检察人员应当依法为律师履职提供相关协助和便利,不得妨碍律师依法执业,不得对律师依法提出的合理要求无故进行拖延、推诿或者刁难。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要尊重和保障律师诉讼权利,法官应当尊重律师,不得侮辱、嘲讽律师。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平等对待诉讼各方,合理分配各方发问、质证、陈述和辩论、辩护的时间,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对于律师在法庭上就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正常发问、质证和发表的辩护代理意见,法官不随意打断或者制止。

出口“TMD”,如果是发生自阿平日里熟人之间,可以大方的认为是口头语,但在强调文明秩序、观点对抗的开庭中,是不是就应该被理解为“高人一等”的表现?律师需要遵守法庭秩序,违反了就会面临惩处,但是,律师的职业尊严,也需要有司人员予以维护,平等的适用以上各项规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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